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7014号
原告:通辽市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闫家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典,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建国路北段2号(市中级法院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通辽市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通辽市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通辽市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长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