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再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邦公司)、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豫民申537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维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欣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07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
审判员杨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