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高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7707号
原告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高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延彬
书记员  王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