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维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1422号
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维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维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淑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内蒙古维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荣
人民陪审员何国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聂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