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郑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亮明。
被执行人: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
法定代表人:杨志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526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7284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2020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闽0526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赖育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