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莎车县宝来网咖与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民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莎车县宝来网咖,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经营者:王宝来,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莎车县宝来网咖实际经营人,住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福华大厦写字楼15B。
法定代表人:郑海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606号顺和苑8号楼2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艳,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鑫海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喀什市。
上诉人莎车县宝来网咖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马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莎车县宝来网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胥 英
审  判  员   徐元华
审  判  员   刘春光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王敞海
书  记  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