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执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张宇,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贺牡丹,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徐小芬,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吴虹,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陈华林,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徐福清,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福华大厦写字楼15B。
法定代表人:郑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凰山学府路凤凰国际5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宇、贺牡丹、徐小芬、吴虹、陈华林、徐福清、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等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因冠益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等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冠益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冠益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冠益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冠益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冠益公司名下有财产信息,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冻结了冠益公司名下闽C8××××车辆,该车已布控但目前尚未扣押到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冠益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及房产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对上述财产无处置权,若上述财产启动执行程序,本院将依法移送参与分配;
3.将冠益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杨志洪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院暂未发现冠益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等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也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庆谋
执行员 黄炜杰
执行员 林昆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