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教育局、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1839号
原告:***教育局,住所地新疆***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艾力江·依斯拉木,***教育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那比江·艾力,新疆元正盛业(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福华大厦写字楼15B
法定代表人:郑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教育局与被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教育局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教育局以需要重新补充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教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3.25元,减半收取9,941.62元,由原告***教育局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兴
人民陪审员     米 吉提·肉孜
人民陪审员     哈帕尔·萨伊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碧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