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福华大厦写字楼1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48428。
法定代表人:郑海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滨江新都汇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87522341M。
法定代表人:陈春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2293178.20元、质量保修金27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一儒
审判员 朱伟才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