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733号
原告:**,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北路16号(莲花家园9号楼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2XWG1994。
法定代表人:黄彩虹,经理。
被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福华大厦写字楼1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48428。
法定代表人:郑海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邱  声  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念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