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789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对原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裕德源(南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627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627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22)闽0627民初2789号”现补正为“(2021)闽0627民初2789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