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怀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202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怀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大营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66172201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熙春东路491号1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7095913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怀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8.2元,减半收取1679.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