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202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怀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大营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66172201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熙春东路491号1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7095913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怀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8.2元,减半收取1679.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