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562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第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熙春东路491号12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盟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铁盟公司、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闽0424民初2479号],***诉请1.铁盟公司向***支付“宁化县2015年度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C标段”项目工程款244908元;2.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在欠铁盟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向***直接支付铁盟公司上述欠***的工程款。该案已由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另案提起诉讼请求铁盟公司向***支付“宁化县2015年度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C标段”项目工程款244908元、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在欠铁盟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向***直接支付铁盟公司上述欠***的工程款,该案已由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涂烽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