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562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第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熙春东路491号12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计248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涂烽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