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2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骅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件由来:四*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0114民初5706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双方签订的是《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一般合同纠纷,故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裁定理由: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为支持其主张,原审原告提供了《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工程所在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