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骅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骅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4执保440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骅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骅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骅新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骅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明新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车辆为申请人骅新水电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宜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层X号(房屋唯一号:X)、X层X号(房屋唯一号:X)三套住宅。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范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