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民初4118号
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桂林市罗汉山西侧沙河路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9789983R。
法定代表人:杨超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子琪,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与念,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螺丝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84495D。
法定代表人:邓建宁。
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8元,减半收取计76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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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龙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