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执8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罗汉山西侧沙河路南面。
法定代表人:杨超灵。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9)桂0304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30881.92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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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陆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