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304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罗汉山西侧沙河路南面。
法定代表人:杨超灵。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30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330881.92元,其中78380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剩余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0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依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0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陆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