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302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长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5253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24号中昌大厦13层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106084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21)桂03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895100元;2.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53066元、公告费260元、二审受理费53066元、公告费36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管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