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志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295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525368。
法定代表人谭升海。
被执行人深圳市志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486XK。
法定代表人谭升海。
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志华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50251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20年9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继桂林振海实业有限公司、桂林长海经济贸易基数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深圳市志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持股比例为7.5528%。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桂林振海实业有限公司、桂林长海经济贸易基数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志华实业有限公司7.5528%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无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敏
审判员 许秋泽
执行员 张若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