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02执保78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明超,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提一路1号A幢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82137281U(1-1)。
法定代表人:左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扬尘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华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提一路1号一层商业(2)位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5470724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区长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5253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该公司管理人员。
关于原告***与被告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华奥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且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不再适宜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故本院决定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