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长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04月24日出生,其他,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08日出生,其他,住福建宁化县。 被执行人福建纵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纵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置。经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