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469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余鹏,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4号一号桥“富城大厦”A栋10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679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