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8民初9806号
原告:重庆云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3850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4号,统一社公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7921N。
被告:易善选,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重庆云力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易善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云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云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重庆云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