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久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易善选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8民初191号
原告:重庆久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六、八社永青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801853097。
法定代表人:王和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北。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易善选,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久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与被告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易善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丰公司、易善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润丰公司、易善选、***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消防公司为润丰公司在永川区银山源工程供应消防通风排烟材料。2017年6月8日,润丰公司工作人员易善选、***出具《说明》载明,合同价款为368000元,现已支付材料款130000元,剩余238000元。本案起诉后,润丰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又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合同相对方为润丰公司并自愿从立案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同时将货款金额据实变更为13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润丰公司的付款情况,确定润丰公司为本案合同相对方,润丰公司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而易善选、***二人的行为系代表润丰公司所为的履职行为,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润丰公司支付货款13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从立案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主张。而润丰公司在原告起诉后的付款行为,不影响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合法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重庆久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13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久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元,由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