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行终6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一审第三人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熊自力,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4号一号桥富城大厦A栋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因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洁
审判员乐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