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民初7768号
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60号A座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61010U。
法定代表人:郑全英,经理。
被告: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4号一号桥“富城大厦”A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7921N。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
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云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冉文佳
书 记 员 谭燕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