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特223号
申请人: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4号一号桥富城大厦A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7921N。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人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丰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渝中区仲裁委)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19)第62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62号裁决书)。其理由如下:渝中区仲裁委认定***2018年10月、11月上了班,据此裁决润丰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10月、11月工资错误。因***克扣侵吞工人工资,公司已经开始调查***,***2018年10月、11月并未上班。
***辩称,***2018年10月、11月上了班的,虽然在仲裁审理中提交的考勤表是复印件,但原件应当由润丰公司持有。6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渝中区仲裁委作出62号裁决书:一、润丰公司向***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30日、11月1日至26日工资1056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三、上述第一项金额10560元,润丰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
本院审理中,润丰公司与***均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为,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一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关于申请人提出***在2018年10月、11月并未上班,不应享有工资的问题。该问题属于仲裁机构依据证据予以认定的事实,系仲裁委的自主裁量权范围,仲裁委依据其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非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对申请人的该理由,不予支持。
润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62号裁决书不存在应被撤销的法定事由,润丰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科
审判员 肖 琴
审判员 肖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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