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特223号
申请人: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4号一号桥富城大厦A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7921N。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人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丰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渝中区仲裁委)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19)第62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62号裁决书)。其理由如下:渝中区仲裁委认定***2018年10月、11月上了班,据此裁决润丰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10月、11月工资错误。因***克扣侵吞工人工资,公司已经开始调查***,***2018年10月、11月并未上班。
***辩称,***2018年10月、11月上了班的,虽然在仲裁审理中提交的考勤表是复印件,但原件应当由润丰公司持有。6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渝中区仲裁委作出62号裁决书:一、润丰公司向***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30日、11月1日至26日工资1056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三、上述第一项金额10560元,润丰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
本院审理中,润丰公司与***均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为,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一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关于申请人提出***在2018年10月、11月并未上班,不应享有工资的问题。该问题属于仲裁机构依据证据予以认定的事实,系仲裁委的自主裁量权范围,仲裁委依据其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非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对申请人的该理由,不予支持。
润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62号裁决书不存在应被撤销的法定事由,润丰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科
审判员 肖 琴
审判员 肖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德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