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1773号
原告:宁夏坤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袁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宁,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谢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3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坤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坤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