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某某、某某、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陕08**执恢13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1年05月19日出生,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69年07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7年01月07日出生,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5年03月07日出生,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又名袁五成),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府谷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