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8271350K。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卢州大道(原大石乡永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7586。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8民初3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2)赣1128民初31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均在上饶市广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起诉应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查清案情。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将被答辩人承包的鄱阳县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金属屋面系统分包给答辩人施工,工程地点在鄱阳县,工程内容包括备料、加工、安装,验收等。故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本案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当事人约定管辖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
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江西省鄱阳县,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少琴
审 判 员 蔡 霞
审 判 员 杜依霖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梦君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