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631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7586。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冉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