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57040792F,住所地湖北长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良洪。
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4350U,住,住所地夷陵大道**昭君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本院在执行湖北红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红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宜仲裁字第281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