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2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昭君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4350U。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福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28529CX。
负责人:汪金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娟
审判员 杨楠
审判员 陈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