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3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火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61487D。

法定代表人汤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昭君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4350U。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便河西路**********楚天明珠,现住宜昌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鄂0503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因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仅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的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支付了诉讼费5898元、保全费4670元及保全费2000元,现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和违约金共计685550元,另本案执行费9256元,以上合计69480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依然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8月26日、共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两次均流拍,申请人不同意进行变卖,也不同意以该不动产抵债。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约谈方式将现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以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亦兵

审判员  朱 俊

审判员  覃贝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