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火光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61487D。
法定代表人汤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83号昭君花园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4350U。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便河西路*号*栋*单元*楼*室楚天明珠,现住宜昌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鄂0503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二被告尚欠原告商品砼尾款635550元及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共计735550元。二、被告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5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从2018年8月份开始,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至少50000元,直至735550元付清为止。被告支付至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行宜昌伍临路支行,账号为:42×××66的账户中。三、若二被告未能按照上述方案还款,逾期任何一期未还,原告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四、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因本案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险费2000元。五、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诉讼费58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因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仅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的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支付了诉讼费5898元、保全费4670元及保全费2000元,现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和违约金共计685550元,另本案执行费9256元,以上合计6948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480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扣押财产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贝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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