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3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徐东大街354号9栋3单元2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858693。
法定代表人:程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435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81236N。
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借款本金9634201.61元及逾期利息1276588.42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2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2014年***(企)借字6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2014年***(企)借字1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向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并以利息、罚息为基数向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复利;二、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对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陵支行账号为57×××83号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享有质押权,有权以该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优先清偿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三、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向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借款本金9634201.61元及逾期利息1276588.42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2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2014年***(企)借字6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2014年***(企)借字1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向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并以利息、罚息为基数向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复利;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另行计算)及案件受理费43632元、本案执行费78354元;以上合计11032776.03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对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陵支行账号为57×××83号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享有质押权,有权以该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32776.0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9634201.61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2014年***(企)借字6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2014年***(企)借字1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向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并以利息、罚息为基数向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复利;
三、被执行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10910790.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武汉七融兴物资有限公司对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陵支行账号为57×××83号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享有质押权,有权以该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优先清偿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尚俊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周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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