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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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1181执200号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美强、***、管加荣、刘珍、叶水通: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刘寿山、李笑菊、骆美强、***、管加荣、刘珍、叶水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8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被执行人刘寿山、李笑菊、骆美强、***、管加荣、刘珍、叶水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美强、***、管加荣、刘珍、叶水通已自动履行借款本息各55万元,共275万元,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除对被执行人骆美强、***、管加荣、刘珍、叶水通的担保责任。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20)浙118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骆美强、***、管加荣、刘珍、叶水通金钱给付标的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