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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1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莱茵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8910647XP。
法定代表人:叶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姜望秋,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水通,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万景花园1幢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81667344W。
诉讼代表人: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系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李叶青,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望秋、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按月利率15.9‰自2019年9月2日计算至2020年1月8日,按月利率20‰自2020年1月9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2.6‰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姜望秋、叶水通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中的本金及截止至2020年12月25日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姜望秋、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姜望秋、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姜望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望秋、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水通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被执行人***、姜望秋、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姜望秋、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叶水通名下有银行存款4270.9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支付案件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姜望秋、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案外人李笑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泉市中意大厦×××和浙江省龙泉市万景花园×××的不动产,以上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本院另案已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得款3889261元,用于支付抵押优先债权;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龙泉市金乐园×××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本院另案已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得款839500元,用于支付抵押优先债权;被执行人***名下另有与案外人李笑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泉市小梅镇×××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该不动产另案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能成交。被执行人叶水通名下有与案外人刘月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德锦苑×××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因该不动产以最高额1860000元抵押于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姜望秋、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水通名下有2007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五菱牌机动车一辆,另有2014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五菱牌机动车一辆,以上车辆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姜望秋、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因该公司已宣告破产,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叶水通名下有丽水市大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因该公司在其住所地未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因被执行人***、姜望秋、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6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执行申请费5729.05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姜望秋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望秋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姜望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叶水通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姜望秋、叶水通、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14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