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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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81执825号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笑菊、刘聪、***、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笑菊、刘聪、***、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8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李笑菊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剑池东路万景花园1幢的房产、***所有的座落于龙泉市金乐园1幢3单元206室的房产、***、李笑菊所有的座落于龙泉市中意大厦1幢2单元405室的房产、***、李笑菊所有的座落于龙泉市小梅镇延庆路西侧的房产、刘聪所有的座落于龙泉市中意大厦1幢2单元406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88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笑菊、刘聪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271163.44元,共计4771163.44元。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20)浙118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