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81民初522号
原告:***,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万景花园1幢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81667344W。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计6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