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执1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1月0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市万景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816673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3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354384.4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215.7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均已被龙泉法院查封、冻结,本院已参与分配。截至2021年1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54384.4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23执10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卓 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