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17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鼎好太阳能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鼎好太阳能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鼎好太阳能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鼎好太阳能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390元,由原告攀枝花鼎好太阳能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文韬
书记员 毛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