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2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童梅。
被执行人***鼎好太阳能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国。
申请执行人童梅与被执行人***鼎好太阳能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童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鼎好太阳能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206957.00元。
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发布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另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鼎好太阳能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童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伍强
审判员***
审判员杨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