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安远建筑公司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甘谷县安远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2378号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晨,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安远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安远镇。
法定代表人:马全来,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谷县安远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丑居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兴强
书 记 员 桑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