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芳,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安远建筑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甘谷县安远镇。
法定代表人:马全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宏,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谷县安远建筑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谷县安远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鲁智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永芳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