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82执1545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志坤,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8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食品药品工商管理信息中心、银行开户理财、保险开户理财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统查控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按法律规定,本院在被执行人居住地附近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措施,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行为,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064万元,尚有5.206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