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巴陵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山南路东山国际商业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430381058020100M。
法定代表人:刘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坤颐商务中心****码:914301815786070018。
被执行人:湖南松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路**30682MA4LGJGUXG。
法定代表人:陈向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湘乡巴陵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松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湘0682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湘乡巴陵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松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为此,本院应依法对(2021)湘0682执恢87号执行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82执恢87号执行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蒋立建
审判员 邓曙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傲杰
书记员曾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