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沐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1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沐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红星花卉市场2区32号。
法定代表人:徐三义,该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1栋1606号。
法定代表人:龚志坤,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沐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民终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沐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11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依法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其名下的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息红利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一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向临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临湘市支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临湘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沐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19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3592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359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执行到位13691.15元,尚有33592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359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和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曙龙
审 判 员 李超军
审 判 员 胥出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鹏
书 记 员 胡 彬